丈夫去世,留下价值多万的房子,妻子原本以为她能顺理成章的继承。
没想到丈夫的兄弟姐妹、子侄们都有这房子的继承权,而且人数竟多达十余人
苦恼的妻子该如何办呢?
年12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庭仁寿人民法庭刘再安法官接手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
原告韩某的丈夫周某去世了,因为周某是在他的母亲程某之前去世且未留下遗嘱,因此程某对其遗产也有继承权。但是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周某遗产尚未被继承前,韩某的婆婆程某也去世了。也就是说程某的其他六个子女,即周某的兄弟姐妹,对周某的遗产也有了继承权。
而程某6个子女中的一个周某甲也在周某和程某去世后、遗产尚未被继承前离世,因此,周某甲的三名子女也作为继承人参与到此案的诉讼中。
无巧不成书,一般以为只有司法考试中才能出现的吓哭考生的变态题目却成为了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
若大家能理清楚该新闻中的繁复的亲属关系已是相当不易,更不要说去辨析清晰其中所包含的复杂的法律知识。在此案件中我们不得不感叹法官的办案能力,通过调解结案,并能够使其他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最后房屋由韩某继承。抛开案件和谐的结果和最终走向
我们想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国家法律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有没有先后顺序?依据法律在此案件中谁拥有继承权,依据何种方式获得?
第一,在继承关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参与遗产的分配。其中,包括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种继承方式,有约定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其他继承方式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第二,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遗嘱和遗赠次之,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多种继承方式并存时,遗产继承的优先等级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第三,根据该新闻对案件的描述,周某是先于其母程某死亡,新闻中没有提及订立遗嘱的问题,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周某的财产,那么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周某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由周某的妻子和母亲来分割该房产。要想搞清楚后续一连串问题所产生的连锁反映前,我们应该先理解清楚我国继承法中的两个特殊的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律制度,简单的举例就是:儿子先于父亲死亡,由孙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即父亲死亡,儿子在继承开始后接受遗产前死亡,那么该份额由儿子的配偶和子女继承为转继承。
在周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周某的母亲程某死亡,那么程某所继承的房屋份额随及发生了转继承,由程某的全部继承人转继承;后其中一个儿子周甲又相继死亡,那么周甲所继承的该房屋份额,由其三个子女代为继承,具体的份额就不再计算了,现在的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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