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莉与被告林兵系夫妻关系。陈莉的姨妈、姨父名下有房产一套,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二人没有子女。年4月,姨父去世。年5月,姨妈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由其中一名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去世后,本人名下的房产一套由外甥女陈莉一人继承,若该房屋的产权还未过户到陈莉名下时即被拆迁,则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或拆迁安置房全部归陈莉所有。
年11月,姨妈去世。陈莉拿着遗嘱却难以证明自己是该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房产由其一人继承;而被告林兵认为其亦赡养了老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该房产由原告陈莉独自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
本案系夫妻双方对于继承取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这与我国继承法中有关规定是吻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后,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当地干预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本案中被继承人通过代书遗嘱方式将其名下的房产交由外甥女陈莉继承,故即便林兵也赡养了老人,但老人的遗嘱明确载明诉争房产由陈莉一人继承,则诉争房屋依法应由陈莉一人继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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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树森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革党员,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延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延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任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延安市第四、第五届政协委员,延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延安市医疗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陕西省“服务农村法治、维护农民权益”成员。
荣获中国诉讼专家律师,三秦“十佳律师”(陕西省十佳律师),延安市“十佳律师”等。专业领域:职务犯罪、贩毒等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方向:政企法律顾问,疑难、复杂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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