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店
您现在的位置: 留尼汪 >> 留尼汪签证 >> 正文 >>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在广州开发

来源:留尼汪 时间:2021/6/15
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权威 http://www.bdfyy999.com/index.html

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以国知办函运字〔〕号文发布了《关于同意在广州开发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的函》,同意在广州开发区开展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该函同时说明,试点是“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从此函的附件内容看,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并不能在国内代理中国专利事务,只能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境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然,这显然是遵从中国《专利法》目前的规定。

此次开放试点,主要还是允许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将“商业存在”的前言阵地设置在国内,以便其在国内前言阵地为国内当事人提供其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专利咨询服务和办理境外专利事务,并为中国当事人的海外知识产权投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提供咨询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在广州开发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的函

国知办函运字〔〕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开展专利代理领域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函》(粤知函〔〕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广州开发区开展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

  你局要高度重视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及时总结报送试点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打下坚实基础。在试点工作中,要按照《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精神以及试点工作实施要点(附件1、2),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致函。

附件:

1.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要点.pdf

2.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年4月28日

附件1:

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一、试点地区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代理资格;

(四)能用中文参加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二、报名等事宜

试点地区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颁证等事宜,将参照《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附件2: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一、试点地区鼓励政策

试点地区应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当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以下专业化

(一)海外知识产权投资、预警等服务;

(二)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等服务;

(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咨询、调解等服务。

试点地区在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当充分听取作为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机构依法平等适用试点地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以依法参加试点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

二、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

(三)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等活动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

(四)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

三、代表机构审批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代表机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外合法成立,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5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2.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资格,专利代理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二)名称规范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三)申请文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代表的业务范围;

3.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雄鹰专利商标知识产权律师团

首席律师李发嘉

李发嘉,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毕业,曾在国家机关工作数年,亦曾在大型股份制公司担任法务总监数年,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长达20多年,兼任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公司并购重组、IPO及公司商事诉讼/国际仲裁。

李发嘉律师擅长:专利/商标授权确权复审、专利/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技术秘密侵权民事诉讼、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侵权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实施等专项法律顾问、职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专项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辩护、知识产权投融资与尽职调查专项法律顾问、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诉讼、公司并购重组与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纠纷与其他公司纠纷民事诉讼、公司商事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

李发嘉律师发表的论文有:《专利无程序之性质及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解释和确定》、《冯唐锟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分析》、《简评网易诉华多网游直播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从判例看生化领域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标准与实用性要求的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法律适用》、《专利案件审判法律适用》、《被告抗辩主张扣除其他部件利润贡献应举证》、《进口押汇及其信托收据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买卖合同本身无效》、《公司上市重组中吸收合并的法律与实务问题》、《创新型企业专有技术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等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公司法等多篇论文,作为主要作者编撰出版了《证券法案例与评析》一书(中山大学出版社年出版)。

李发嘉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一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全国若干法院代理有关专利、商标与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技术秘密、电子商务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进口押汇、买卖合同、担保合同、保理合同、票据纠纷、委托理财、股权转让和其他投资纠纷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合同诈骗犯罪、公司犯罪、税务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亦曾主持和参与境外大型公司并购纠纷案、国际船舶买卖纠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LMAA的仲裁。

李发嘉律师联系方式:

电邮:

.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ngyidand.com/lnwqz/31673.html